发布者: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2021/06/24
各相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方便企业办理信息变更,提高管理部门审核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承诺制的通知》(甬信用办〔2021〕2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信息变更审核作如下调整:
一、信用主体信息中的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变更(含新增),若已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三个平台(以下简称“部省系统”)之一完成变更且可查询,所需材料按照《宁波市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附件2中“信息新增、更新现场审核需提供的资料”提交(无需原件),并同时提交部省系统证明材料、企业信息变更承诺函,上述材料需盖单位公章。
二、在信息变更审核中,如管理部门发现企业在系统中关键信息缺项、过期等问题,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企业应及时提交相关资料,否则信息变更不予通过。
三、相关说明
1.无法通过部省系统查询的企业法人、企业负责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变更,以及其他人员信息、企业信息变更审核按照原办法执行。
2.一旦发现信用主体所提交的材料弄虚作假,管理部门将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对信用进行扣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企业信息变更承诺函
宁波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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